受害人不应为“无辜之人不受到错误追究”买单
这是与当前法学界相悖的一个观点,中国法制学西方,放弃了许多好的东西,特别是对社会秩序维护的有效性。取消死刑说,重程序说,优待被告人说,人权说,零口供,轻型化,有利于犯罪份子的判处,而又没有长期有期徒刑
这是与当前法学界相悖的一个观点,中国法制学西方,放弃了许多好的东西,特别是对社会秩序维护的有效性。取消死刑说,重程序说,优待被告人说,人权说,零口供,轻型化,有利于犯罪份子的判处,而又没有长期有期徒刑,没有与之配套的严格的执行机制,使中国的法律变得不伦不类,缺乏系统性,封闭性,由此丧失威严性。对两个最大的犯罪份子吴英与赖昌星,迫于西方的压力,不敢判处死刑,使犯罪有恃无恐,社会治安一度恶化,犯罪率在升高,打击力度在减弱,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降低,一些恶性犯罪在增多,有许多恶性犯罪份子的刑期,一减再减,法律对犯罪取不到实际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受害人的利益与诉求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法律的空子、漏洞百出,使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更易于炒作。人民群众不敢作证,正气压不到邪气,黒恶势力猖獗,社会治安一片混乱,法制是为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的,失去这一基点,将没有存在的价值。当前,我国法律的一些观念与作法,使法律变成不知究竟是维护受害人的还是维护被告人的,这令人非常质疑。我们不要忘了,法律不论怎么改,至少不能把监狱变成一个人人想去的地方,不能把打击犯罪变成鼓励和保护犯罪,那决不是我们的政绩,而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是在犯罪。重程序论,是当前法学界最流行的一种观念,这个观念是以公民不受错误追究而设置的,但是,这个观念,却忽略了受害人的权益,因执法人员在程序上的疏忽,而导致受害人的权益与冤屈得不到伸张,执法人员承担不起这个责任,也不应该让受害人来承担这个代价。
程序违法,始终不是一个很令人信服的观念,这个观念貌似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其实是以受害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伸张为代价的。如果一定要制定这样一条法律,那么,对于导致程序违法而使案件失败的执法者、就一定要承担因责任心或者水平或者工作能力引起的这种后果的相应责任。不然,这个观念就是存在问题的。
法律的所有规定,都是为防止一些人要对他人实施不当或者故意的侵害行为而设置的,是以维护一种公平、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设置的,法律的本质就是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对合法行为进行保护,法律失去这个基本的理念,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错误地追究了无辜者;另一种是错误地不对违法者进行追究。这两种错误都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而法律却不对执法者追究导致这种错误的责任,要受害人来承担这种后果,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法制。执法人员因过失或者失误,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执法者免责”这个观念不适合于重程序论。执法人员对两种错误的存在被追究责任,除非查明这名执法者有故意或者徇私枉法的行为,但这个证据是很难取到的,这样一条理念那就只能让受害者来承担代价。
重程序论的另一个坏处是,既可能使许多案件得不到侦破与查处,也无法确保无辜者不受到错误追究。以美国为例,美国是重程序一个最典型的国家,但它每年的错判案件就达5000多起,受到无辜监禁的人每年就有2000多人,而且这只是刑事方面的情况,不包括民商案件,二者加在一起会有多少,还是一个未知数。当然,这些所谓的错案,可能大多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究竟错不错,错多少,也只有天知道。
冤、假、错案,始终是法律想回避的一个问题,但从法律诞生的那一天起,这个现象从来就未能回避过,这是一个法律上的矛盾。
实体法是法律存在的真正价值,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重程序轻实体这个观念,其实就是一种本末倒置,这样的观念,会得到推崇,那就会把法律变成一纸游戏。重程序论,是对法制的一种亵渎。
一个案件不能因为某个程序违法就被否定,这是对受害人的严重不负责任,受害人的权益与冤屈必须得到伸张,这应当是法制追求的最基本的本源。离开这个本源,我不知道法律还有另外存在的理由。法律就是为维护一种秩序的需要而设置的,当然为实现受害人的诉求,也不能以牺牲无辜者的权益为代价,这同样是违背法制的根本追求的。法制如何才能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个坏人”,这不是制定几条法律或者出台几个观念就可以解决的,这些原因是很复杂的,有一个政府的用人问题,也有政治是否清明的影响,包括许多复杂的问题与原因。就是“包青天”也难以做到。重程序论,实际只是一个片面的理论,它只顾一头,而忽视了另一头,是让受害人来为此买单。
中国有许多思潮,大多来至于西方,西方观念,有许多在本质上就是反动的,他们的法制,大多数来至于一种私人契约,有许多东西都不是公平合理的,实际是某些人在享有特权,而另一些人在丧失权利,比如许多国际公约,就带有这样的性质,如《核不扩散条约》,就只准几个大国拥有,别的国家就不能拥有,如果中国不是硬性拥有,也会被排斥在不能拥有的国家之列,其理由是,其他国家拥有不安全,但我们反过来问,难道你美国人拥有,别人就能够感到安全吗,美国以此为借口在制裁、封锁和打压许多国家,伊拉克就是他们用武力打掉的,伊朗,朝鲜又成为他们打击的对象,既然是国际公约,就应当一视同仁,你不向别人传授技术,难道别人自己研究也不可以吗。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军舰吨位上就不如一个小小的国家,在碳排放量上也分不到相应的份额,欧盟单方面强制收取民航碳排放费,这是西方人制定规则与法律的一贯作法,这样的观念是不可接受的,也不应当去赞赏。我们学西方应当学些什么,就是要学他们为富不仁,不仁为富,要有紧迫感,危机感,要自强自立,要敢于面对挑战,要有先军思想和先军政策,这些才是中国人应当学的,中国的古人说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是一种针锋相对的策略,外国人是不讲义气与关系的,他们的一切出发点,就在于自己的利益。外国人到中国来趾高气扬,中国人到外国能有这样的待遇吗,我真不知道中国人为什么要如此。就是他们标榜的人权、自由、民主,也经不起推敲,人权、民主、自由是受到人类的社会性所制约的,人是以一种群居性生活在一起的,这个社会性就注定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人权与民主,人类需要秩序,需要社会管理者,也就是说需要政府,需要法律。自由、人权、民主与政府的管理始终是发生着冲突的,但不要政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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