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言两则
(一)人权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三者是相辅相成的。经济越发达,法治水平相应会高,人权才会被提高到一个较高水平。越是贫穷落后地方,法治环境差,人权更不会受到重视。上月我首次承办了一宗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
(一)人权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三者是相辅相成的。经济越发达,法治水平相应会高,人权才会被提高到一个较高水平。越是贫穷落后地方,法治环境差,人权更不会受到重视。
上月我首次承办了一宗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我不敢怠慢,案件材料阅读了N次,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辩护的情节。
从材料中反映,被告人一直证实侦察人员伪装为买家主动联系被告人要求购买毒品,并进行了全部的交易过程,在交易中将被告人抓获。但是侦察机关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却证明从联系到交易都是线人而不是侦察人员。
面对这种侦察机关为证明犯罪事实去制造证据,而不是客观收集证据的错误,我们只能向法庭提出证据与查明事实不符,但没有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来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原因:客观上的确存在贩毒事实,我们法庭绝对不会因此证据瑕疵释放被告人,我们的法律没有“疑点利益归被告”规定。徒劳的活是多余的,不如不干。最后法庭是建议控方另行提交补充证据,侦察机关于是把证据漏洞修补好,再次提交给法庭。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尽量与国际接轨,删除了旧时的“证据不足,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察”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这是法律的进步。但,事实上,“退回补充证据”的做法现今还在审判实践中沿用,我们的司法人员还没有转变旧观念,或者是观念已经转变但是法治水平低的大环境下不允许变化所以不敢改变:谁也不敢把明知是有罪的人给放了。法治水平的提高在我们国家其实还是在一条漫长的道路上艰辛举步,可能需要耗费几代人的奋斗。
在高度法治的国家,经济发达,人权被提高到较高地位,象上述的这种情形,侦察机关的证据不能反映客观事实,控方很可能败诉,被告人会因控方的证据瑕疵而被宣布无罪释放,不可能出现法庭建议控方继续寻找证据去证明被告人有罪这做法。我们司法实践的做法正是法治水平低下,人权状况差的体现。其最大根源当然是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经济欠发达,教育跟不上,民族整体素质不高,全民整体的法律意识不强。贫穷,能有东西吃就不错了,没有闲心去关心自己的人权是否得到保障?
我这案件被告人贩毒数量达120克,法律规定50克以上即可判处死刑,但本案被告人是由于公安机关特情引诱引起犯罪而没有被判死刑。可笑的是,挽回被告人生命的关键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而是被定为机密级别的最高法院座谈会的会议纪要——这就是我国目前的法治水平:不是依法,而是依老百姓无从知晓的机密文件判决。
被告人由于我们法治水平的低下而没有享受到法治水平发达国家的人权标准待遇,也正是由于我们法治水平低下而拣回一条生命。这是多么精彩的矛盾统一整体。人权保障要想达到更高层次,法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是必然前提。只有经济发达了,法治水平上去了,人权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
生命诚可贵,究竟有多贵?如果可以用金钱去衡量,你会发现,贫穷地区的人,其生命还比猪贱。
在经济发达地区,法治水平高,人权受尊重程度高,生命就显得很昂贵。所以,在美国,人身的死亡赔偿金额可以高达500万美金,完全可以令富有的侵害人陷入破产境地。
在我们这经济不发达的国度,生命似乎就不是很值钱了。我所在的地区,死亡赔偿一般是10万元左右;深圳等发达地区可以达30-40万元。而在更加贫穷的地区,例如穷山沟,人身死亡赔偿的金额连一头猪都不如。一头猪尚且可以卖到几百至上千元,人命的赔偿在穷山沟可能连几百元也要不到。说生命可贵,却贱比猪命。
马加爵被执行了死刑,法庭判他赔偿每一受害人家属2万元。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人生前途无可限量,美好的前程和青春,就值2万元!贱吗?的确是贱命得很。但是,就算是这区区2万元,受害人的家属也不可能拿到手。马加爵死了,他是学生身份,没有收入,没有财产,他怎么能够变出2万元来赔偿给受害人家属?判决2万元的赔偿在这个案件中不过是一纸空文。四名大学生就这么冤死了。同样是死亡,有人的家属可以得到高额赔偿,而他们却死得如此不值钱,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悲伤和愤概。
生命的价值如果可以用金钱来量度,其价值与经济发展水平休戚相关。越是落后地区,人的生命越发不值钱,贱命总是在贫穷地方出现。想让自己的生命值钱起来,必须先使自己所处的环境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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