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讯逼供”有感
一谈到刑讯逼供,人们会浮想联翩,有的顿时想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有的顿时想到公元前449年的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有的顿时想到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哥地那法典》等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其实,古代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没有“刑讯逼供”的说法,但是也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和行为……
何为刑讯?何为逼供?从刑法的实践和理论说明,刑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的行为;逼供,是司法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口中说出其犯罪的事实经过的行为。
在古代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方面,曾出现过强行犯人向神灵宣告发誓;曾出现过使用水审、火审、决斗审的最残酷的刑事手段和方法,对神宣誓是无所谓的,但其他的几种使用就严重了,有些犯人直接导致终身残废、有些甚至直接导致死亡。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以及到封建社会的整个刑事诉讼阶段,虽然没有明确用宣誓、水、火、决斗审等是法定的用法,但用到的也不低于这些审讯的残忍……
当今社会的刑事审讯最先进最文明,就象追求一棵树的真实形象展示枝发叶茂;
当今社会的刑事审讯最先进最文明,就象追求远方一座古塔的形象清晰可见;
当今社会的刑事审讯最先进最文明,就象追求一条筱竹清流的形象柔淌悠长。
谈来谈去,其实刑讯逼供是为了逼迫犯人说出其真实情况,但我们认为使用这种方法就达不到所追求的结果。人,本身就是高级动物,具备了认识、具备了思想、也具备了智慧,他怎么会说出真实情况呢?否则,面临的将是刑罚,不说,刑讯的人只好用到最残暴的手段和方法,本来事实在一个犯人的身上张显的像一根树苗一样笔直,这样就把他拉弯了拉曲了,不如远远的站着观看最佳。但无形的东西看也看不到、摸也摸不着,怎么办呢?只有想办法来摸来看呀!这就是永久浮现在我心中的一个观点和主张——当今的刑事审讯和方法就能看到这棵树苗、也能摸着这棵树苗。
当今的刑事审讯不用残酷的手段是在旧的审讯的基础上过度与演变而来的,其先进性是它能客观追求一个犯人的真实情况,只有犯人的口供,依法不能判决一个人有罪,但是没有犯人的口供,根据其他确凿充分的事实证据能判决一个人有罪。因此,不管犯人怎样把自己的罪状说得身临其境、罪名说的恰如其分、以及把自己的犯罪情景说得天花乱醉,甚至直接去苦求法官要求判他的刑、他愿意去坐牢,即使这样法官也不会对他实施刑罚,也不会让他去坐牢。但是,也不是说一个人的口供及描述都无作用,可以用那些口供和描述来结合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对比、分析、理性的判断其是否符合逻辑推理,前后是否和谐连贯,最终得出正确无水分的事实。
当今的刑事审讯方法先进文明是在中国共产党组织推翻旧的政权体制过度和发展而来的,党和人民群众共同努力,共同把刑事诉讼法修改再修改,这说明了党和群众不但对一般人的人权给予保护,而且对犯罪的人也给予了保护,其实,作为一个犯罪的人,多半是不想也不愿意走上这条路的,只是由于客观上存在某些原因才误入网罗,我想不管是入网的也好、入网以后重新做人的也好,不管是何人的生命以及身体的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试想,如果一个犯罪嫌疑的人经过了不当的审讯逼供导致了身体的某些机能障碍或者半障碍,其在监狱内不能劳动改造、甚至连行动都要人护理,这显然就不能达到刑法的目的;再者,保护好一个犯人的生命、健康,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的刑法是具备了人性化的;另一方面,也能达到通过劳动改造犯罪的人,使其悔改重新做人的刑罚目的;再一方面,犯罪的人在劳动改造的同时,能为国家创造很多的物资财富,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必须依赖于物资,因此,与其使一个犯人的身体不健康,不如让一个犯人的身体健康无缺……
当然,我的观点总是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没有否定一个国家应该没有法律。相反,一个国家不可能没有各种各样的法律:
如果没有法律的这种规范,田间地隅、左邻右舍,将导致无法划清与分割;
如果没有法律的这种规范,人类不可能用道德的这种规范能顺利的发展,那么将面临的是强吃掉弱的现象;
如果没有法律的这种规范,社会将不会发展、工厂全部倒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会严重的停止不前……
总之,法律的这种规范很重要,我们要将他进一步的发展,并进一步的找出其中的不完善,同时要将最大的努力保护好被科处刑罚的人的身体健康健全,由他们来为社会为人民创造一部分物资财富,让中共几代领导人梦寐难求的共产主义社会早日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