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印象之“和谐称谓”

2010年印象之“和谐称谓”

斐尾杂文2026-01-13 19:11:38
“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无意的被这条新闻吸引
“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无意的被这条新闻吸引了眼球,我承认我比较八卦且对新鲜事务较好奇又敏感,在凡事都讲和谐的现在,‘卖淫女’显然是非常不符和谐精神的称谓,之前对‘卖淫女’歧视、辱骂、殴打,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进行羞辱,现在是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如此这般羞辱卖淫女。
没错‘卖淫女’再怎么淫贱还是人,只要是个人都有人权、都要人道对待之,但是把‘卖淫女’三个字改称‘失足妇女’就是对‘卖淫女’的尊重?我看又是个中国式的形式主义作风,是什么就是什么,改了称谓就能把‘卖淫女’提高一个档次?
于是在第一时间各界在‘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是否妥当上空前踊跃、兴致勃勃、献计献策有说应该叫‘性工作者’也有说叫‘失贞妇女’还有说应该叫‘失身妇女’更有甚者叫什么‘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于是乎一时间名目繁多的‘各类’妇女甚嚣尘上。
说句不客气的话提这些建议的不是天真的可以、就是被这‘失足妇女’给力的称谓模糊了意识。
先说说‘性工作者’这个称谓,这个称谓就很是具有合法性质,再怎么着人家也是‘工作者’,所谓的工作者就是劳动者、劳动就是光荣的,是奉献的,难道我们社会会允许说‘性工作者’是光荣的?是奉献的?是合法的?显然‘性工作者’这个称谓是极其不符现在我们国情所提倡的和谐社会。
‘失贞妇女’,提这个建议的、我想不说‘脑残’还真不好意思面对‘脑残’这个词,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失去贞操的(处女)才叫失贞,那些个‘卖淫女’你就知道都是第一次?‘卖淫女’也配叫‘失贞妇女’真是玷污了这个称谓。
‘失身妇女’,同样都是失身、但要看怎么失,‘卖淫女’是自觉的、失身就是为了钱、对她们而言只要是个男人付了嫖资随时都可以‘失身’,但广大平常的‘失身妇女’失身的对象虽然不是特定的、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是单一‘交易’的‘嫖客’。‘卖淫女’也叫‘失身妇女’简直是让广大有意或无意的‘失身妇女’情何以堪。
还有叫什么‘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这让人啼笑皆非之余、真想问问提议者你那慧眼从哪个侧面看出‘谋生’‘下层’‘贫困’这些词必须和‘卖淫’挂钩,虽然中国汉字‘词海无涯’但还是经不起如此糟蹋。
说什么这是给为生活所迫的卖淫女的称谓,这简直是在污蔑生活给生活到污水,所有有工作的人在原始状态下都是‘为生活所迫’才会想到工作的,没有人是生下来就不用工作,‘卖淫女’有健全的四肢就算没有一技之长也可以去扫大街、做家政、或做餐厅饭店的服务员。。只要她愿意完全可以不用色情交易来换得生活,所以除了被暴力胁迫无奈卖淫的‘卖淫女’,以所有其他借口为借口的‘卖淫女’都不值得同情谅解。
话说回来,就说‘失足妇女’吧,何为‘失足妇女’,君不见、但凡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的都叫‘失足妇女’和什么‘失足少年’‘失足青年’一个意思,前提都是失足了(做坏事了)这坏事有很多种比如偷盗抢拐斗等等。现在公安部把她们和‘卖淫女’相提并论、统称‘失足妇女’,可以想象这个称谓足以让那些在高墙内的‘失足妇女们’懊恼的悔不该‘失足’啊,恕我直言,这个称谓简直是在侮辱那些不小心失足的妇女、青年、少年。
而且‘失足妇女’这个称谓对那些嫖客而言也很给力,之前突袭某某按摩院或夜总会、报道战果时都会打出特大标题名曰:当场抓获XX个‘卖淫女和嫖客’,现在抓到现场就可以说‘失足妇女和嫖客’、真是斯文多了、和谐多了,但是也混淆视听了,不了解的还以为是某个有过失足史(偷盗抢拐斗)的妇女。
某些品质低劣嫖娼成性的劣等男人也从此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去找个失足妇女’,这句话比起‘我去找个卖淫女’还真是来的没那么淫秽了,即‘名正言顺’也显得铿锵有力。

写于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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