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责任
内容提要:近年来,记者被打事件屡屡发生,本文试图分析其内在原因,旨在通过对媒体舆论监督应享有的权利和该履行的责任的论述,呼吁加快新闻伦理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采访权、知情权、社会责任、新闻法。
在网上输入“打记者”三个字,会有200多条新闻撞入眼帘。以往的相关新闻常常发生于地方媒体或都市报,而2003年它开始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的记者联系在一起。难怪去年岁末之时,有新闻界人士惊呼:2003年是“打记者年”!

一、记者采访被打事件的回顾及其原因
就在2004年1月14日,新华社音像记者应曲川在浙江临海采访时遭到二十多人阻挠、殴打,造成多处软组织挫伤。[1]而早在2003年1月5日,《济南日报》和《山东青年》的3名记者采访被殴打,此后,记者被围殴、群殴、追打事件接连发生。11月10日,新华社记者顾立林在采访河南登封市一煤矿透水事故又被殴打;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徐向宇在山西保德县采访时也被打……[2]据统计,从2003年1月到今年2月,媒体上有关记者被打的报道的不少于30次。其中不但地方媒体记者在进行批评报道时频频被打,就是中央媒体亦是“虎落平阳”屡被人欺。
“打记者”事件的频繁发生,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新闻舆论报道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它对现实生活及事实的关注也越来越趋于本质。同时,这种趋于的报道带给一些人的却是越来越多的恐惧,他们也就越来越希望通过限制采访权来削弱这种力量。
由此可知,记者被打、舆论监督受阻,从根本上看是具体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缺位所致。那么,舆论监督该享有哪些法定权利?该履行哪些法定责任呢?

二、舆论监督的权利
2003年12月2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首次亮相,以法规的形式保障新闻媒体对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权。该条例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其实,深圳打算赋予新闻记者的四种权利,也只不过是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落实到新闻记者这个职业上而已。
首先是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是以公众的知情权为基础的,任何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情都可以是公众知情权的内容,任何单位都无权以一纸内部规定而限制这种权利的行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3]同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实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前提。一些贪官之所以长时间“贪”而未见败露,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瞒天过海、暗箱操作,让群众无从知晓,无法举报。一些地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首先是封锁消息、压制舆论,有的甚至用“为了稳定”这样冠冕堂皇的理由为自己的失职作挡箭牌,更有甚者对已公开报道的报纸进行恶意收购。2003年12月21日,《济南时报》遭创刊以来的最大一次恶意收购,致使众多读者无法正常看到当天的报纸。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耿建华教授明确指出,恶意收购报纸,实际上是一种封锁信息传播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采访权。[4]对此,我们决不能为其所迷惑,不能顾忌某些人的个人得失而牺牲公众的知情权。更不能让侵害公众知情权的单位和个人任意逍遥法外。
但同时,知情权也有其底线,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都是知情权的底线,新闻舆论监督必须遵守这一底线。
其次是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怀疑权是落实知情权的先决条件,它可以防止知情权的虚化,而落实知情权又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先决条件。在去年的“宝马撞人案”中,法院对这起造成1死12伤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两年、缓刑三年。[5]这一结果使舆论大哗,进而对到底有多少案外力量干预事情的进程的猜测与日俱增,网上也谣言四起。到今年1月10日晚,哈尔滨市政府新闻负责人才正式发表谈话,对已宣判的“宝马撞人案”正在进行严肃认真地调查、复查工作。[6]
此时我们可以想象,若没有媒体发挥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若没有网络的公开质疑,对于被宝马车撞死的受害者家属都不申诉的案子,上级政法机关会不会马上重新调查?怀疑,迫使有关方面不能再继续保持沉默,因为沉默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怀疑,产生更加无法预测的后果,所以公开和透明就成了唯一明智的选择。
但是,新闻记者要真正行使“无过错合理怀疑权”,还会遇到“名誉侵权诉讼”的障碍。在此有必要向未来可能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推荐一条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那么他们不仅要能够证明记者的报道与事实不符,证明报道对他们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被告有“主观的恶意”,即在事先已经知道不是事实或者有核实的条件而蓄意不加核实,故意诽谤。否则的话,法院就只能推定记者是在善尽自己的义务,因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能侮辱内容,不应当认为侵害其名誉权”[8]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和高院的解释,并不是对原告的不公平,而是因为公众人物尤其是政府官员,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攸关公共利益,因此要加重他们的举证责任,减少他们的隐私权,以防止他们滥用权力牟取私利。
第三是批评建议权。开展舆论监督,针砭社会弊端,维护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9]对各种违法乱纪、侵害党和人民利益的丑恶现象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行使批评建议权,以成为“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同时,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批评建议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也离不开社会各方面和党政机关的支持。
去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记者何小燕采写的《发生在牡丹江市爆破线厂的怪事》一文,批露该厂厂长兼党支部书记丁玉芝,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依然大权在握,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将集体企业资产悄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