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古代食品安全的轶闻为参照,我们可以得到很多的借鉴。诸如注重道德,倡导做人的根本;注重法制,乱世不惜用重典。
《太平广记》有一篇《酒肆》说,几位好酒之人聚集在小酒馆里,打算“以酒会友”“借酒消愁”。没想到店小二有眼不识泰山,居然在一拨嗜酒之人众目睽睽之下拎上来一坛假酒。众酒鬼乐了,纷纷拿这酒开起玩笑来,一人调侃道:“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众人不解,问其故,答曰:“有水在。”
此等手法,跟猪饲料里掺瘦肉精如出一辙。
略有不同的是,当时人们的鉴别意识不强,酒里掺水方便,消费过程快,也没有一个验证酒里兑水没兑水的客观标准—说起来,舌头就是最好的标准。
“民以食为天”,是中国人对自己民族自古以来重视“吃”和“吃”在日常生活与历史传统中的重要地位的形象表达。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当年曾断言:“我中国近代文明事事皆落人之后,惟饮食一道之进步,至今尚为文明各国所不及”
不过,如今只要随便打开搜索引擎,搜索“食品”或“吃”等字,结果最多的关联词便是“安全”和“中毒”。这对素以美食大国自负的国度不能不说是一种反讽。
因“瘦肉精”事件下架整顿后,双汇熟食制品又重回了货架,为证明重新上架的产品安全放心,双汇集团重庆区域经理在卖场大吃火腿肠,但此举却只是引来市民一番“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冷嘲热讽。
如此,双汇“瘦肉精”事件蔓延后,农业部表示将重拳出击整治。不过,翻翻史册,古代食品安全也同样受到重视。“一个民族的命运,要看他们吃的是什么和怎么吃。”可谓一语中的。
撕破举头三尺天
比明智君主和精英能臣更能领悟“食”对老百姓的重要性和诱惑力的人,应当要数历史上那些竖旗造反的乱世枭雄:
明朝末年以“闯王”之名炽热一时的李自成,可谓深知个中三味。他羽翼渐丰、进军河南时,就命令手下士卒四处散布“吃他娘,穿他娘,开了大门迎闯王,闯王来了不纳粮”的鼓动性言辞,也就是这首风靡一时的顺口溜,其中最通俗最易懂而且直指人心深处的“吃他娘”和“不纳粮”才拨动了皇权之下“国统区”百姓们最敏感的那根神经,逼得崇祯在北京景山的歪脖树上“自我了断”。这种“灯下黑”式的蒙骗成功个案更是一个涉及“食”之重要性的有力佐证。
太平天国洪天王的《天朝田亩制度》设计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无人不饱暖”,虽说是一套极度诱人的空想式的公有制和平均主义,但“同吃同穿”的乌托邦口号,使洪天王沐猴而冠,在被抬到南京去做草头大王的过程中,还是起到了不可小视的作用。
伴随着商业的繁荣,假冒伪劣也随之昌盛起来。乾隆年间的大才子,四库全书的主编纪晓岚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七·姑妄听之三》中,就提到了侵害他权益的假货:假鸭。
纪晓岚的从兄万周,某天晚上见灯下有吆喝叫卖烤鸭的,就买了一只回去,发现竟然是泥做的:鸭子的肉已被吃尽,只剩下鸭头、鸭脖子、鸭脚和一副完整的骨架。骨架里搪上泥,外面糊上纸,染成烤鸭的颜色,再涂上油,灯下难分真假,利索地就把纪晓岚的从兄给骗了。
纪老先生感慨:“其它作伪多类此,然犹小物也。”
安徽桐城落魄文人许奉恩在其《兰苕馆外史》中记了这么一件事,说一个叫定远的地方,春夏大旱,田间颗粒无收。到了六月中旬,终于下了雨,于是农民们思谋着种荞进行生产自救,但又苦于没有种子。制假售假者某甲“藏陈荞甚多,虑颗瘪色黯,不能出售,以甑蒸之,顿觉硕大光润,大喜,遂榜其门曰:‘出卖荞种’。于是争往购求。荞价翔贵,获利千万。”这用甑蒸过了的种子,结果可想而知,“由此饥饿以死者指不胜屈矣”。
不过,那卖假种子的某甲,最终还是受到了天谴:“无何,雷击某甲死,釜底书‘蒸荞误人,粉身莫赎’八字。”
以前人们总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然而现在,人们心里信仰的这方“天空”,被活生生给“撕破”了。
铁律之下出重拳
清朝同治年间的浙江余杭,豆腐店伙计葛品连暴病身亡,因其妻毕秀姑长相漂亮,外号“小白菜”,知县刘锡彤便怀疑是因奸情杀人。县里秀才杨乃武平时爱打抱不平,与知县刘锡彤积冤甚深。小白菜与葛品连结婚后租住了杨乃武家后屋一间,与杨乃武素有来往,街坊之中的好事之徒也因此多了传言。
知县刘锡彤闻听之事,遂将杨乃武和毕秀姑二人拘押,在威逼利诱下,两人被屈打成招,定案为“小白菜”和杨乃武投毒杀人,“小白菜”被凌迟处死,杨乃武也被斩立决。尽管“小白菜”与杨乃武蒙受不白之冤,但是,由此可见,投毒是刑律惩治的首恶之一。
早在周朝设立的萍氏是中国第一个酒政机构,“苛察治买过多及非时者”。周朝禁酒并不一概而论,凡是符合礼的饮酒如国祀、神事、乡射??等,都不在禁止之列,而那些“非时”饮者、沉湎饮者、聚众饮者,则是禁令的主要对象。为了防止酒徒们在市上聚饮,还特设禁酒专员在市内酒肆巡查。一旦发现结群饮酒者,即加禁止或当场斩杀。饮酒本来是一种饮食行为,对饮酒者处以极刑,因为在统治者眼中,饮酒将引起社会乱动,是一种严重的政治犯罪。
唐代时,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第九职制中规定“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就是说,和制药物须依方合和,说明文字也不得差误,否则医生要被处以绞刑。如果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刑二年,不品尝者,杖一百。如果监当主食有犯,百官外膳犯食禁,诸监当官司及主食之人,处以绞刑。
食品仓库管理也有严格的要求。卷十五谓“厩库诸仓库及积聚财物,贮粟、麦之属,安置不如法,若暴叙不以时,致有损败者,计所损败坐赃论。”;卷十八“诸以毒药如鸩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可以杀人者药人及出售者,处以绞刑。卖者知其本意,而食用者没有使用者,流放二千里。”
法律规定:“食物有毒已经让人受害,那么剩余的必须立刻焚烧,违者受杖打九十下。如果故意送人食用甚至出售,致人生病者,判处一年徒刑;致人死亡者,处以绞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有害食品造成死亡者,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论罪。”
宋代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记载:东京饮食服务业人员,一律将新鲜